诺奖得主穆拉德:生物产业是一班高速列车
这样一来,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理解人性,按照孟子的理解,人性本善,仁、义、礼、智,是人生而有之的。
这里,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,法律必须是根据政体(宪法)制订的。当一个人的言行显示,他不是出于头脑发热,而是经过深思熟虑,对别人的生命有所企图时,他就把自己和对方置于战争状态了。
[146]而法治是离不开道的,守成理,因自然,祸福生乎道法,而不出乎爱恶……固道全法,君子乐而大奸止。[134]或许圣人能够体察道:是故圣人若天然,无私覆也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都不可能是一般的、普遍的。就其恶的对立而言,形同于战争,但在其人数、组织、武器.规模等方面都不能相提并论。人可以被迫做坏事,本性的改变也像这样。
[54]诚然,这个评论还算中肯,但在两千多年前,柏拉图就指出正义是秩序,是和谐,是善。[140]因为道之所设,身之化也。[19]商鞅认为德治礼治在过去是管用的,但在现在这个恶的对立增多的时代,必须以刑法对治。
1911年,《大清民律草案》在日本法学家的主持下完成,它又是一部囫囵吞枣的作品,主要参照于《德国民法典》、《瑞士民法典》、《日本民法典》,对中国传统法制、习俗大多未加注意[78]。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,为其统治之需要,颁行《至元新格》,主要是行政法律,因其内容单薄而不能满足法制需要。这种指责,不无事实依据,这里暂不辩解,留待后面再议。这一过程可说是温水煮青蛙式的,在潜移默化循序渐进中埋葬了中华法系,至今中国大多数法律人浑然不觉西方法系的殖民,却默祷着法治春天的来临。
[61] 这一点有不同的看法,杨鸿烈认为有所进步,张晋藩认为有些方面更恶化了。主要成就是建立了以宪法、民法、刑法、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行政法为主体的六法体系,是其基本的、主体的法律架构。
第三且最持久最深重的隐患是对中华法系的抛弃。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加剧,贵族阶级渐趋没落,地主阶级日益壮大。是以斧斤简用,刑罚不任,政立而化成。我却认为这只是反映商纣王的残暴手段,并非是当时的刑。
到了周穆王时期,穆王闵文武之道缺,又令人作《吕刑》,这在《尚书·吕刑》和《史记·周本纪》中都有记载,另外《尚书》的《费誓》《康诰》也有当时法律的片断。[70]另外,还有一些行政立法的编纂,如《康熙会典》、《乾隆会典》、《嘉庆会典》等。法律在中国最早是以刑的形式出现的,而刑的出现,一说刑起于兵,是在战争中军令军律的运用。让后世有所效法的是另一部法典—《元典章》,《元典章》分前集和新集,前集六十卷,列诏令、圣政、朝纲、台纲、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十类。
萧、曹为相,填以无为,从民之欲而不扰乱,是以衣食滋殖,刑罚用稀。然而不旋踵间,吏暴法酷,寡恩肆凶,海内沸腾,二世而斩。
赏平罚当,则理道立矣。极其简约,收效甚大,也可见杀伤、偷盗是最普遍的恶的对立形式。
当国家出现后,这种恶的对立则更加频繁,且集中表现在国与国的战争中。[83] 参见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十二、十三章。据说还有炮烙、醢脯、剖心等酷刑。各诸侯国竞相争霸,试图通过改革而达到富国强兵,在法律方面也呈现纷纭的局面。[13]从现有的资料看,礼的出现应早于刑,关于礼的记载更久远,更完备。何况,商品交换关系所引致的人与人的对立,大多是对立统一关系,而恶的对立只是其否定形式,只占较少的部分。
但另一方面,隋文帝又性猜忌,素不悦学,有小过失,则加以重罪,及至晚年,用法益峻,喜怒不恒,不复依准科律[42],则又视法制为玩物。但却引致了新的礼法之争(这一点后面要详谈)。
总之,不论立法还是司法,唐朝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。圣人从事于未然,故乱原无由生。
两相比较,正当西方资本主义蓬勃发展,在世界各地蚕食鲸吞之际,中国的商品经济则受阻难行,龟缩于老大帝国的淫威下,何谈资本主义的发展。商品交换更加繁荣,社会财富大有增进。
除了《宋刑统》主要依据唐律外,还有繁多的敕的出现,敕与律并行且往往取代律,使法律有淆乱之虞。此时正值西方现代文明形成期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发生到发展,社会生产力得到长足的进步,在上层建筑方面也相应实行了革新或革命,成就了更为强大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,正在把触角伸向世界。我们可以说,明清律是我们的坏法律,唐律是我们的好法律。综而言之,这一时期的中华法系,守成有余,创新不足,面对宋、明、清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,没有衍生出更有活力的制度设置。
[11]《春秋左传》中说:德以柔中国,刑以威四夷。然而,商品生产与交换所带来的财富增进和生产力发展,人们是日用而不知的,何况那时的商品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所占的比重还很低,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入侵者和联系人而存在着,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主要依靠自然经济的产出。
[54]西晋的葛洪,虽属道家,也说:夫德教者,黼黻之祭服也,刑罚者,捍刃之甲胄也。[57]到了南北朝时期,有个在文学史上大名鼎鼎的刘勰,却也谈到:圣人之为治也,以爵赏劝善,以仁化爱民,故刑罚不用而太平可致。
[84] 原文是: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,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。但是,统治者利用手中的权力,谋求超出特定历史条件规定的特殊利益,并置民众于血火而不顾,是一个强烈的趋向,无论是中华法系的形成期还是成熟期,从来都有统治者残民以逞的记录,只是程度上或轻或重而已。
至于秦始皇,兼吞战国,遂毁先王之法,灭礼谊之官,专任刑罚,躬操文墨,昼断狱,夜理书,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。之前,毛泽东在1948年9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,就擘划了未来国家的蓝图: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,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,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。但声名远播、流传于世的《唐律疏议》是唐高宗时的《永徽律》及其《律疏》,《永徽律》其实只是《贞观律》的翻版,仅在个别地方作了修改,真正有重大意义的是《律疏》,参与《律疏》撰写的有十九位大臣,为历代修律之最,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源流、原则、律义作了阐释,其文字比法律正文多上数倍,附之于律文之后。刑者,惩恶而禁后者也。
更详尽的论证见方宇军著:《从中国到世界—文明社会的深层危机》[12] 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五年》[13] 礼是中国的一大创造,也是中华文明之所以伟大的一大构件,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也是最深远的,它在我们以后的探讨中会反复出现。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37—41页。
断已然,凿已发者,凡人也。若乃暴君昏王,刑残法酷,作五虐之刑,诏炮烙之辟,而天下之民,无所措手足矣。
另外,还有上下比罪、疑罪从赦、同罪异罚、父子兄弟,罪不相及、杀盗无罪等。[49]所谓春秋决狱,也称经义决狱,简单地说就是用儒家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、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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